项目名称
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办理条件(标准)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科室)
办公地址
上杭县江滨路国家税务局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42072
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