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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5.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①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②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③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④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7.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