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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核定单位在编制内的货车和超过五人座以上的公务车减半计征。
(二)凡专用单位自建、自修的专用道路(不包括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是指最长一条出口路线,不是几条出口路线的总长度)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可根据其全部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一般自养公路达二十公里的减20%;二十公里以上每满十公里再减10%,但减征率最高不超过60%。
(三)公交客运根据跨行公路情况减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内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10公里(含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按二分之一计征,20公里(含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四)大型平板车、计征吨位在20吨以上(不含20吨)的部分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半计征。
(六)汽车拖挂的桂车(不含集装箱车)按其吨位七折计征。
(七)县和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救济院、敬老院、福利院、离退休干部休养院的生活用车减半计征 l至2辆。本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暂定减征的车辆,在未办理手续前或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