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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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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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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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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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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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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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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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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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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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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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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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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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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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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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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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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84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