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办理条件(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投诉电话
384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