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办理条件(标准)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投诉电话
384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