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办理条件(标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投诉电话
384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