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税务开业登记(个体经营) |
|
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办理条件(标准) |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
|
办理程序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
简易流程图 |
|
|
数量限制 |
|
|
需提交材料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工本费20元 |
|
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
办理机构(科室) |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
|
办公地址 |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
|
投诉电话 |
384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