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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税务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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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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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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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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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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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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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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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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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工本费20元(注:不带外框及副本皮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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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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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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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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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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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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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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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84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