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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使用计算机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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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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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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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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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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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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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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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2.需报送的资料 (1)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提供发票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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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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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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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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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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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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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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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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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84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