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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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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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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外埠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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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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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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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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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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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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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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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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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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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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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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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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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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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84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