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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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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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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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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业务,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本项业务只适用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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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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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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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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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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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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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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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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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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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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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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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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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84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