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办理条件(标准)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1份3、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0597--384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