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定额核定申请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办理条件(标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投诉电话
384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