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窗口临时开具发票申请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2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办理条件(标准)
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免税项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各片区办税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城区、古田、才溪、稔田等分局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6034、3641321、3581024、3761370
投诉电话
384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