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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0.09.16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杭有关单位:

  现将《上杭县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05821

  上杭县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对老年人实行下列优待:

  一、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二、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不含园中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享受免费游览、参观;进入各旅游景点,在购买首道门票时给予五折优惠。

  三、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城区电影院对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观看电影按半价收费。

  四、车站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提供方便,应在候车室设老年人专用座位。

  五、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依照法律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有线电视时,建设费给予优惠50元,并优先安装。

  七、商业、水电、燃料、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八、县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营养补贴,发放工作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卫生部门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巡检。

  九、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十、县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

  十一、本规定所称“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者(对年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印制与发放《优待证》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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