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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0.09.16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1、办事项目:失业保险办理

  2、办理机构(部门):上杭县劳动服务中心

  3、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4、办理条件(标准):企、事业单位。

  5、办理程序:依法成立单位或需变更、终止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去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而后到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参保立户信息及变更、注销相关手续。参保单位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参保单位每年应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的年检手续。

  6、办理时限: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在变更及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正常参保单位需在次年6月份之前进行失业保险缴费年检。参保单位若有人员变动应在五日内到劳动就业中心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需提交材料:新成立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单位若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增、减职工花名册及《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参保单位年检需提供《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表、年度职工保险缴费结算表。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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