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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的核定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0.09.16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1、办事项目名称:工伤保险费的核定

2、办理机构(部门):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3、设定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3号)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

4、核定办法和需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应向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报送《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3—1),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3—2)等有关资料。参保职工从社保机构受理登记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保机构填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确定每位职工的具体缴费数额。

   (3)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月受理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工资财务报表;

   ()转入、转出证明;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所在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社保机构每月或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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