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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单位:中国福建网           发表日期:2010.12.14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各设区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民办幼儿园取得长足发展,各地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力度,在规范办园行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大量增加的同时,一些民办园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不少地方仍存在着无证办园现象,影响了在园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园办园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迅速开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摸底和整顿。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情况,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和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对各类民办园的举办资格进行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予以坚决取缔停办。对符合或接近办园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限期整改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规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责任,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三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三、 及时汇总上报材料。各设区市要及时部署摸底整顿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问题整改。请各设区市将汇总后的《各设区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2月2日前报我厅规划处,并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jjc7850907@163.com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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