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奖励:(1)2002年9月1日后,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发给不低于500元的奖励费。(2)2009年1月1日起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发给800元的奖励费。(3)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县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
2、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年龄由60周岁前移至55周岁,由县级发给每人每月30元的奖扶金;夫妻年满60周岁,发给每人每年1200元的奖扶金。
3、贡献奖励: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女方年满30周岁的计生家庭,发给夫妻每人每月30元贡献奖励金,直至夫妇年满60周岁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4、特别扶助:2011年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180元,
5、低保倾斜:乡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倾斜,年满50—59周岁的二女扎困难家庭全部列入农村低保对象。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中属二女结扎的,其低保补助标准,在同等条件下每人每月增加10元。
6、医保优惠:(1)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无孩户,夫妻双方和女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财政支付。(2)2011年1月起,“生育关怀”行动中对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二女扎夫妇因病住院的给予减免住院起付线。(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册贫困户、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1800元以下)家庭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均可享受300—1000元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母婴平安项目资金补助。(4)当年新生儿属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对象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财政支付。
7、新农保倾斜:(1)对农村计生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2)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的二女结扎户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30元外,省财政另增加20元补贴,县政府为其再增补10元补贴。(3)对农村45周岁以下,已落实二女结扎的结扎方和生育一孩后实施绝育措施的夫妻双方,在每人每年按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县政府为其再增补10元补贴。(4)从2010年开始,对农村45周岁以下生育二女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方在参保时实行即扎即补。(5)给予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的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夫妻每人每月增加5元的养老金。
8、安居补助:在实施“造福工程”中,符合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家庭,由老区扶贫部门按每户2500元标准予以增加补助资金。二女扎户由县财政再补助每户500元。
9、征地补偿:对农村被征地的独女户和二女户办理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的比例提高10%。
10、入赘有奖:男到农村独女户或二女户家庭落户的,由县级奖励1000元;夫妻年满50周岁后优先列入农村低保对象。
11、免费婚检:凡本县的准婚人员在结婚登记前、后3个月内可到县妇幼保健院免费进行婚前(后)健康检查。
12、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凡本县范围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夫妇(含在本县居住半年以上的计划怀孕的流动人口)可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共19项服务项目(免费为240元)。
13、免费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孕情、避孕节育情况检查;(2)放置、取出宫内绝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6)经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14、中考加分:对农村独女户、二女扎户孩子高中升学分别给予享受3分或5分的加分照顾。
15、社会救助:对独生子女、二女扎家庭患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县人口计生专项给予每户800—1000元,县慈善总会给予每户补贴1000元以上。
16、幸福工程:农村二女结扎户或独女户中的贫困母亲,享受县“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办公室10000元的无息贷款,贷款期为2年,帮助发展生产项目。
17、贴息贷款:计生“三户”困难户(主要是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享受县计生“三结合”10000元贷款额度的利息补助,年补助利息747元,帮助发展生产。
18、法律援助:对获得《法律援助证》的计划生育独女户、二女户和享受特别扶助户,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案件性质符合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可凭法律援助证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便可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