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指导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3、组织拟定定点医疗、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4、负责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
5、承办工伤认定;审核职工残疾、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给付项目和给付标准;
6、拟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