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年度指标任务的乡镇,给予补助2万元(县财)。
2、对新建计生服务所的,县财政给予每个乡镇补助25万元(中心所补助30万元)。
3、按村(居)人口大小对当年度500人以下的村(居)达到计生合格村(居)给予奖励0.2万元,501—1000人的村(居)给予奖励0.3万元,1001—2000人以上的村(居)给予奖励0.4万元,2001人以上的村(居)给予奖励0.5万元;连续5年实现计生合格的村(居),3001人以上的村(居)加奖0.5万元,2001—3000人的村(居)加奖0.3万元,1001—2000人的村(居)加奖0.2万元,1000人以下的村(居)加奖0.1万元。(县财)
4、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县财);对二女扎户每户给予奖励800元(县财负担600元、乡镇负担200元)。
5、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中央、省级负担80%,市级10%,县10%)。
6、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县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夫妻双方以每人每月30元标准进行奖励,直到60周岁后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中央、省级负担80%,市级10%,县10%)。
7、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低保”对象,并将全县50-59周岁的二女扎户家庭全部列入农村“低保”对象。
8、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中属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其低保标准是最低补助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每人每月增加10元。
9、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扎户女儿上普通高中时给予加分奖励;对高考分数在全县前10名并被录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扎户女儿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县财)。
10、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子女伤残的120元/月、子女死亡的150元/月扶助金(中央、省级负担80%,市级10%,县10%)。
11、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对男到女家落户的县级给予1000元奖励(县财),夫妻年满50周岁起列入农村“低保”。
12、对独生子女或农村二女家庭父母或子女患特殊疾病或受重大灾害的,每户给予补助800-1000元(县财)。
13、对农村被征地的独女户和二女户办理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的比例提高10%。
14、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在本县领取《生育服务证》,计划妊娠和妊娠(三个月内)时的夫妇可享受免费优质检测(弓形
虫、巨细胞、风疹病毒“三项优生筛检”等)服务(每例80元,县财负担)。
15、对获得法律援助证的计划生育户(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及享受特别扶助户)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案件性质符合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可凭法律援助证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便可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