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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期工伤保险谁承担
 
发表日期:2009.01.18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问题]

      从去年年初起,丁某由我公司借调到某厂工作。但是,前不久丁某根据某厂的要求去某地出差时,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 故,丁某身受重伤。丁某认为自己是在出差期间受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某厂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某厂却说丁某是 我公司的职工,这个责任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觉得,职工已 经借调到某厂,并是为某厂出差受到伤害的,此责任应该由他们承担。请问,我公司的主张正确吗?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害 的,到底应该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回复]

     员工因工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于丁某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因为丁某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原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 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职工借调期间受 到工伤事故伤害的这类情况,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法律允许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 法,以平衡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之间的利益。

     具体到贵公司遇到的情况,贵公司作为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丁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与某厂协商约定补偿办法。

     因此,针对类似情况,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发生员工借调关系时,应该在合同当中全面约定有关事项,包括借调员工发生工伤后的补偿办法等,如果在事情发生后再协商,就会出现一些麻烦,甚至会面临一些风险,若事先的借调合同能全面约定有关事项,那么这些麻烦和风险就是能避免的。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注意借调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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