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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内容摘要选编(第四部分 金融等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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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金融等服务业

  名称

  依据

       

  企业融资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政文[2007]401)

  2008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设立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闽经贸中小[2008]811)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08年起三年内,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内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 

  (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8262号)

  2009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但不含木材加工)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4‰比例补偿。

  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途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房地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

1、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13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10万户,发放租赁补贴3万户。

2、自2009111231,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3、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的0.5%征收。 

旅游产业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303号)

  1、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市财政2009年安排扶持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

  2、支持减免有关规费。对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市、县(市、区)部分先征后返;对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级行政事业收费和规费。

  3、鼓励创造旅游品牌。对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对4A级以上景区(含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年接待2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3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4万元,30万人次以上每增加5万人次再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旅游特色村镇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优秀旅游县称号的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旅游强县称号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4、鼓励发展星级饭店。对评上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

  5、发展壮大旅行社。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国际旅行社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给予奖励20万元。

  6、对旅游部门确认的,在旅游线路沿途新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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