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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市财政2009年安排扶持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
2、支持减免有关规费。对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市、县(市、区)部分先征后返;对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级行政事业收费和规费。
3、鼓励创造旅游品牌。对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对4A级以上景区(含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年接待2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3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4万元,30万人次以上每增加5万人次再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旅游特色村镇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优秀旅游县称号的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旅游强县称号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4、鼓励发展星级饭店。对评上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
5、发展壮大旅行社。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国际旅行社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给予奖励20万元。
6、对旅游部门确认的,在旅游线路沿途新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