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政务 > 信息公开 > 专题专栏 >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 相关资料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内容摘要选编(第二部分 工业生产)
                字体显示:

  第二部分 工业生产

  名称

  依据

       

  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

  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

  《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主要目标:力争有色金属产业2009年保持稳定运行,到2011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2009年,淘汰落后铜冶炼产能30万吨、铅冶炼产能60万吨、锌冶炼产能40万吨。到2011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铜、铝、铅、锌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分别提高到90%70%60%60%2011年,铜、铝、镍原料保障能力分别提高到40%56%38%;再生铜、再生铝占铜、铝产量的比例分别提高到35%25%,比2008年分别提高6个和4个百分点。

  政策措施:

  (一)完善出口税收政策。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研究适当调整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二)抓紧建立国家收储机制。根据形势需要,研究进一步扩大有色金属国家收储规模的方案,抓紧建立和完善国家收储机制。

  (三)加大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有色金属产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四)推进直购电试点。抓紧推进直购电试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骨干电解铝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情况,逐步扩大直购电试点企业范围。

  (五)完善企业重组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推进企业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大型企业跨省区联合重组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互利共赢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简化境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严格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骨干企业,在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注入、外汇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提高技术装备、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率等准入条件,严格用地标准,制定深加工产品分类细则等。

  (八)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规范矿权市场,制定矿权人资质条件,提高矿权市场准入标准。明确矿山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大型矿区要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优先配置给重点骨干企业,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集约、高效利用。

  (九)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加大对有色金属骨干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与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物流业方面:要推动能源、矿产、汽车、农产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标准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要加快发展民营物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其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企业兼并、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

  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8]276 号)

  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每年补助100个以上示范项目。

  工业企业发展

  工业企业发展

  工业企业发展

  市政府印发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66号)

  一、着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1、帮助产业龙头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为因资金周转困难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产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资金,帮助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2、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主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予以补偿。3、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有实力、有信誉的担保机构,可给予注册资金放大5—10倍的对外担保规模。对市级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照其当年工业贷款新增额情况,予以10—30万元奖励。4、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立扶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奖励基金,凡依法设立1 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首期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减轻工业企业负担。1、按纳税贡献率对工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奖励。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以出让或转让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照企业每亩用地年纳税额确定奖励办法:企业每亩年纳税1—2万元的(含1万元),每亩奖励0.18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不含2万元),每亩奖励0.2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3—5万元的(不含3万元),每亩年奖励0.2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5—8万元的(不含5万元),每亩年奖励0.3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8—15万元(不含8万元),每亩年奖励0.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每亩年奖励0.5万元。2、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凡年产值超1000万元、每百万元产值用工超20人、职工人数超200人、当年上缴税收增长20%国家鼓励发展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返回50%的奖励。3、减免部分地方征收的规费。供本市工业企业使用的煤炭、石灰石、铁矿石,其地方性规费暂按现执行标准的70%征收。对困难企业可实行江河堤防费缓缴。4、扶持小型微利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按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既可按变压器容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按实际负荷缴纳基本电费。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地产品销售。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市场开拓资金, 按“单展单补”形式,专项用于市级举办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产业专场展销会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产品展销的各项费用补贴。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1、鼓励发展水泥企业集团。对当年统一品牌产量上规模水泥集团给予一定的奖励: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200万吨的,奖励30万元;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300万吨的,奖励50万元;对年统一品牌新达到500万吨的,奖励100万元。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与校(研、高新技术企业)签订购买专利、成果转化正式合同、投产后年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成果转化成效,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3、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该新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市级以下(含市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安排支出方式补助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

  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09]2号)

  进一步增强资源类企业的控制力,对矿产资源等能源企业,要继续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类企业的影响力,对高速公路、铁路、公共服务等领域企业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

  实施项目带动、品牌带动战略,支持国有企业控股建设矿产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推动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以项目、品牌、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发展,重点在矿产资源等领域开拓市场。支持上市公司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减轻企业负担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9]25)

  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于20091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也一律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

  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物价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以及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

  出口

  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200812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四)将家具、灯具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收藏】【打印】【关闭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申明 | 访问统计

主办: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承办:福建省上杭县信息管理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闽ICP备06004741号  联系电话:05973992696   E-Mail:zgshwzq20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