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
(一)概念与特点
1、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
2、主要特点:零星分散、量大面广、随发性强、用地不科学、违法用地多、超面积用地、一户多宅。
3、宅基地是群众最直接、最关注的问题,也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如居住环境差、浪费土地、道路不畅、易引发纠纷等。
(二)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条件
1、可以申请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情形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B、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如因高速路建设征收)。
C、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如水灾、地震、地质灾害、造福工程、新农村建设的村镇规划需要等。
D、原住房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新翻建、扩建的。此项工作应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拆建和扩建。
E、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F、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教、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 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G、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如耕地、菜地、林地、鱼塘等。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挂户的。
(9)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10)夫妻双方都是居民户的(如小产权房)
(三)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
2006年8月1日上杭县人民政府《上杭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3口人以下的80m2、6口人以上的120m2,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或拆建的,独生子女户可按加1人口计算,每户可增加不超过30m2宅基地,用地面积是指全部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四)村民单独选址住宅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
1、村民申请(向村委会)——村委受理、审议、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所、规划站一同现场踏勘(条件是否符合、是否符合两个规划、是否存在地灾隐患、面积是否超标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核发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许可证——实地放样。
2、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应提供材料
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B、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C、退地(原住宅用地)承诺书,没有旧房的除外。
D、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简易证明(由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
E、村委会为其出具张榜公布记录情况。
F 、四至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表。
G、用地红线图(由国土所制作)。
3、村民住宅用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A、用地在相关道路边的退让:国道边沟外20米、省道15米、县道10m(《公路法》规定),集镇规划区除外。
B、原住宅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翻建,应保留原貌(如陈丕显故居、李氏大宗祠、古田会址群等)。
C、会影响排洪的地点不得建住宅,如占河(溪)道建房、在溪的上面横跨建房(1996年8.8洪灾时稔田的一个村就有一幢这样建的房子,使的整个村庄内涝)。
D、文物保护建筑物周边选址建房应慎重,应先征得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如古田会址群、才溪乡调查纪念馆、李氏大宗祠等周边区域)。
(五)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由村委会持下列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乡村两级干部应加强宅基地管理
乡村两级干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正确引导和宣传规范用地秩序,减少分散建房,推行集中连片建设新村,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新退旧,逐步消除“空心房”和“空心村”,结合土地整理探索旧村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