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五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低保边沿户、
重点优抚对象污水处理费实施办法
根据杭政〔2008〕27号文《上杭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五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低保边沿户、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减免政策”,为了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协调稳定发展。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大多免征户与自来水开户名不一致,出现“人户分离”现象;临江镇对低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低保户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加上所涉及对象多、人户分散、减免金额小,导致操作运行工作量过大等问题,在水费收费平台中直接减免污水处理费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对免征人员的污水处理费采取由“暗补改为明补”的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退补。具体返款办法如下:
一、减免对象
1、享受“五保户、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减免人员以县民政局审定备案人员花名册为准。
2、享受“城市低保边沿户”的减免人员需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居委会和乡镇民政办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城区用水办汇总,每半年由城区用水办、财政局两家单位进行一次审批。审批确定为减免对象可享受从审批当月起一年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减免。
二、具体减免数额
根据城市自来水行业用水数据,以及对我县城区居民目前生活用水随机测算,人均月用水量为6.25吨,因此,按照每吨0.8元的污水处理费计算确定每月五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低保边沿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生活污水处理费5元。每户享受减免人数按照县民政局批准备案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三、减免方式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减免费根据民政部门所提供的人员数据进行核定金额后,由县财政局每季度拨回县城区用水办,县城区用水办再按每户享受金额每季度一次由银行转入其账户。
上杭县城区用水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
抄送: 县财政局、民政局,有关县领导,临江、临城镇政府,临江镇各社区居委会、临城镇有关社区(村)委会,自来水公司,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