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上杭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杭县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如下: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情况,结合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负担80%,市、县政府负担20%。 省、市、县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省负担80%,市、县政府负担2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财政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30元外,省财政另增加20元补贴,县政府为其再增补10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除参保人死亡或移居国外的,其余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概不予退回,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可以作转移。参保人死亡或移居国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县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的青年农民,将实行长缴多得。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县也将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综合考虑作适度调整,调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乡(镇)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服务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我县原开展的“老农保”和“新机制农保”(以下称“原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原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原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执行。 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在新办法尚未出台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县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十四、做好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筹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中履职的情况实施监察;其他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县领导,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农经委、政协办。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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