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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的通告
 
发表日期:2009.10.22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本县地域上空系空军作战训练飞行空域。近期,据空军部队通报,在本县(邻近地区)上空有人使用三角翼伞、动力伞、热气球等从事航空拍摄和体育旅游活动。上述通用航空飞行未经空军职能部门批准,严重危及飞行安全。为保证飞行安全,确保国防利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09号、第371号令),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动力伞、三角翼伞、滑翔伞、热气球、遥控模型飞机等通用航空活动。
二、确需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承办人应当在拟实施5天前通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并报经空军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进行通用航空活动,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将按条例规定处置;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注:本通告中的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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