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自《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综[2008]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以来,深得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针对执行部门和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范围。 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除“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外,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费的,也可以申请选择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 二、调整缴费办法。 1、35-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对“个人缴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选择分年度缴费。 2、选择分年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分年缴费协议,即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五年内、年满60周岁之前缴清(分五年,每年按20%缴费约1080元)应由个人缴纳的老年养老保障金。 3、被征地农民选择分年度缴费而未按协议约定,超过五年未缴清应缴老年养老保障金的,待其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退还个人已缴费部分,并终止其老年养老保障关系,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待遇。 4、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一次性缴费的,按分年龄段标准缴费(具体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用于老年养老补助及养老保障调整等支出。基金按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3%提取,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财政每年适当增加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预算,用于政策宣传、征地报批、信息资料复核、个人档案建立、基金稽核等相关工作开支。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上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劳动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按“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分批解决、逐步到位”的原则,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2、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其中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和出生年月确认手续工作。 3、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专人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参保。具体由参保人员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送农业部门、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再携带相关材料送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实施意见》及本通知实施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变更,依照上级新规定执行。本通知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杭县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