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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临城镇九州村芬子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表日期:2009.03.23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批准临城镇九州村芬子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杭国土资[2009]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九州村芬子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临城镇九州村芬子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临城镇九州村芬子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三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以及县政府2009年第10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1、宗地编号:2009挂-10号
  2、宗地位置:临城镇九州村芬子岭
  3、出让面积:21328平方米
  4、地块用途:工业用地
  5、准入条件: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6、宗地条件:现状
  7、建筑规模:12800平方米
  8、容 积 率:≥0.6
  9、建筑密度:≥30%
  10、建筑层数:1-5层
  11、建筑高度:15米
  12、绿 地 率:≤20%
  1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二、出让方式:挂牌。
  三、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挂牌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
编    号
挂牌起始总价
(人民币/万元)
竞买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
2009挂-10号
204.7488
40
  本次挂牌出让宗地未设定保留价,由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的报价最高的竞买人竞得。
  五、成交地价款的缴纳方式
  竞得人应在出让土地成交当天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成交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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