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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杭县工商局原城郊工商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表日期:2009.02.12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批准上杭县工商局原城郊工商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杭国土资〔2009〕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原城郊工商所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上杭县工商局原城郊工商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实施方案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上杭县工商局原城郊工商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二月)
 
根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同意上杭县工商局转让部分工商所房产的批复》(闽工商财字[2001]第458号)精神,拟定本实施方案。
1、地块基本情况:出让地块位于上杭县北环路西段,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杭国用[1990]字第064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9.1m2,使用权人为原城郊工商所,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办公。受让人邱菊英、王兆雄于2001年通过福建省拍卖行竞得该地块房地产,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杭房权证[2008]字第80394号和杭房[2008]共字第8021号),建筑面积为383.58m2,用途为商住,经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核实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1.53 m2,住宅用房建筑面积292.05 m2。
2、土地条件:现状
3、地块用途:商业、住宅
4、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5、受 让 人:邱菊英、王兆雄
6、土地出让金:该地块经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利地估字[2008]第杭019号)评估,出让用地评估地价为28.88万元。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金收费标准的通知》(杭政综[2005]15号)规定,核定补交出让金为8.664万元(即28.88万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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