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综〔2008〕310号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成员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上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上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上杭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在中共上杭县委的领导下,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执行县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省委“四谋发展”的实践主题,“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四个关键”的实践要求和“四个先行”的实践方向,努力做到“四个必须坚持”、着力构建“四大体系”,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把上杭建设成为“山清水秀、协调发展、和谐文明、安居乐业,”的生态型工贸强县,推动上杭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九、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简称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出国(境)、出差期间,常务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县委决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定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 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认真研究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县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事先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审议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部门单独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总结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要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县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建议、意见和提案,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及县人民政府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不属于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作公开报道。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人武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或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其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六)制定县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 (七)研究制定重大的改革方案及措施; (八)讨论重要机构设置、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安排意见; (九)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各部门、各乡镇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局局长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政协领导列席,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县政府义务听证员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视情召开,主要议题有: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其它事项。 四十、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议题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三)研究需提交县政府成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总结交流并安排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 (五)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六)其它事项。 四十一、提请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其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成员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县长或副县长签发;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县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各方应列出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请县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县政府领导审核后,报送县长审批。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四十八、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县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县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县长或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十九、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县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县人民政府公文发文程序送审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由县长、副县长批示办理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照分工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印)发。要建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上级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七、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因特殊需要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具体按照《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上杭县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杭委办〔2008〕122号)执行。 六十、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等适用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