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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发表日期:2008.08.08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住宅质量,推动我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现就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0.000线以上砌体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特殊建设工程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新材办备案。
二、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上述要求委托工程设计与施工。施工图审查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得给予办理质量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接受备案。
四、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由县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生产设施或转产国家推广的新型墙体材料。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注销营业执照),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县经贸局负责本通告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国土、环保、工商和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
六、对积极开发生产、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进行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国土资源、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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