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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和第五中学、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两所“一校两牌”学校整合归并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6.22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中学、职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莆田十八中等5所高中阶段普职兼办“一校两牌”学校清理意见的通知》(闽教基[2008]20号)精神和我县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需要,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保留上杭县职业中专学校2008年的中职招生资格,暂时保留上杭县高级中学高中注册登记资格。同时,要求上杭县高级中学与上杭县职业中专学校必须在2008年秋季前实现分离办学。为此,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上杭县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和第五中学、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两所“一校两牌”学校整合归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上杭职业中专学校与上杭第二职业学校整合,校名为“上杭县职业中专”,校址设在现上杭职业中专,同时成立“上杭县职业教育中心”(方案另行发文),设在县职业中专,由县职业中专承担县职业教育中心职能(上杭第二职业学校2006、2007级学生在原校址就读至毕业)。
二、将上杭县高级中学与上杭五中整合,校名为“上杭县高级中学”,校址设在现上杭县第五中学(上杭县高级中学2006、2007级学生在原校址就读至毕业)。
三、整合归并的相关工作。
1.归并时间为2008年7月底前。
2.原高级中学所承担的债务(含银行贷款)整合归并后由上杭县职业中专学校承担,原上杭县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和上杭五中所承担的债务(含银行贷款)整合归并后由上杭县高级中学承担。
3.7月31日前原上杭县高级中学印章移交给归并后的上杭县高级中学(即现上杭五中);上杭县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印章于7月31日前移交给上杭职业中专学校封存。因归并后两校在原校址就读的现高一、高二年级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发放等原因须使用归并前原学校印章的必须向县教育局申请审批后方可由封存管理学校提供并监督使用。
4.原高级中学、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档案待现在两校高一学生毕业后,连同两校不需使用的教学设备等一并移交并入学校管理。
5.县教育局应根据整合归并后两校的师资需求情况,逐年合理调配好两校师资,确保教育教学需要。两校之间教师因工作需要调配的,原聘职称在本轮(第三轮)聘期内保留,由调入学校重新聘任。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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