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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3.05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扶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扶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项目聚集,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增强县域工业发展后劲,经研究,就扶持企业新建工业厂房政策规定如下:
一、对落户在县工业园区(包括蛟洋工业集中区)内的矿产冶金(铜产业)、光电产业项目,项目业主能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期限和竣工期限进行投资生产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规定的,按照工业厂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建材地差补贴,两大重点产业之外的其他产业项目,按照工业厂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70元/m2的建材地差补贴。
二、工业厂房要求单层屋檐标高6m以上或双层10米以上,如果企业自建的厂房明显低于同期县工业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标准的,按其实际造价折算成工业标准厂房面积计算补助面积。县工业园区办公室每年公布工业标准厂房通用造价。
三、企业在土建工程竣工后,向工业园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业园区办根据产业投资强度进行验收后,一个月内拨付建材地差补贴。
四、落户在乡镇的工业项目,其工业厂房建设补助标准可参照县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建设标准,由乡镇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落户在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农副产品加工生产项目,厂房建设补助原则上按其实际造价折算成工业标准厂房面积后,参照县工业园区内的矿产冶金(铜产业)、光电产业项目的工业项目厂房建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工业厂房建设补助政策可另行研究。
七、在工业园区内与工业厂房相配套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建筑一律按其它产业项目标准每平方米给予70元的建材地差补贴,但具有商用价值的沿街店面、办公楼不属于本规定补助范围。
八、县政府成立工业厂房建设建材地差补助联审小组,各项目的补助金额,由各工业园区(或项目单位)提出经县政府联审小组审核后补给。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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