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行、社、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对残疾人的帮扶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21号)及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对残疾人实施优惠政策。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 二、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优惠政策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执行单位认真落实,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三、加强检查监督。县残联每年要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对全县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项目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