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政务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本级重要文件
印发上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5.03.03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上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闽政[199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4]318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2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岩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龙政综[2003]15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龙岩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的通知»(龙政办[2004]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和对象:纳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5年1月起,新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出具核编证及人事工资档案。
(二)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象:①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②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③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单位的新增人员。上述人员可以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第三条 征缴基数和比例:①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从2005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并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高于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30%进入统筹基金。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②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2005年1月起,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从2005年1月起,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取消参保单位共同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养老金支付项目为:①基本离退休费;②生活补助费;③生活补贴费;④其他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补贴项目;⑤个人帐户养老金;⑥丧葬费;⑦按杭政[1998]综467号文规定支付的项目。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补缴
 
第六条 2004年底前参加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办理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从2005年1月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到退休时连续工龄满l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l0年的,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对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调入时应由本人以调入当月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的人员,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际缴费年限满l0年,但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有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第九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集体所有制人员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按闽劳社[2001]101号文件规定执行。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补缴基数的确定:①l996年l 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②l997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非在编人员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与非在编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以非在编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作为其参保时间。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参保时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补缴,其补缴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补缴月数。2004年12月底前,非在编人员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改革、改制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单位,单位愿意申请转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一并转移至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单位,改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参保人员个人档案、社会保险事务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代管;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个人档案、社会保险事务委托县就业中心负责代管。自谋职业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年限,可与自谋职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按事业津贴比例为30%的档案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也按此档案工资标准计发退休待遇。今后档案工资的调整比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在职同类同职务人员工资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凡已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分流到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类城镇企业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经批准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职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以职工本人上月按事业津贴比例为30%的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计算,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也按此档案工资标准计发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单位,改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预留,预留后其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事务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老金预留标准按单位改制前现有离退休(职)的实际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预留养老金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清偿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预留,预留后其原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由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事务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老金预留标准按单位改制前现有离退休(职)的实际人数(含提前退休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预留养老金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四章 补贴费发放
 
第十八条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从2005年1月起,根据其原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并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一次性补贴费,记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前不办理转移和退还手续,退休时按月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记入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9‰×120。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年限,可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发补贴费: (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 (2)当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连续工龄以及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3)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插队参加劳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用于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原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缴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的年限。
 
第五章 提前退休和养老金支付条件
 
第二十一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人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第二十二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符合省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含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伤、因病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提前退休期间单位应按其退休前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不再缴费,退休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经费渠道不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从2005年1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1月起参保人员办理退职手续时,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的,其退职生活费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再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按闽劳社[2001]362号文规定,每年3月底前为本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报备手续。需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其离退休条件和待遇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对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办理审核确认前的养老金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的次月开始支付养老金;对未经批准和报备的延期办理退休人员,超龄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超龄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的次月开始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军人入伍登记表等资料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前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对逾期不提供,又不申明事由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超过6个月不能提供证明的,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参保单位等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的养老金,比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有关冒领养老金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第三十一条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事业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l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与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之和。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时,应先补清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按规定转移。
第三十二条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l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三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到尚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入单位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材料,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合并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四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经本人或其家属申请,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合并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其丧葬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七章 个人帐户
 
第三十五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人员退休时在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的退休待遇基础上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2006年底前退休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07年1月起退休的月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算年度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确定的利率为准。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按
等级
类别
价格
(元/建筑平方米)
区位范围
一级
住宅
1100-
1200
一级地由北环路农业局西界—天马酒家东界—荣和酒家东界—北大路—体育馆—体育馆北界东界—上杭大酒店东北界—大酒店东界—广电局东界—党校东界—宏达大厦东界—新华书店—江滨路—自来水公司—东门菜市场西侧—解放路西路口—新民巷—人民路—物资公司宿舍东界—新星路—西一巷—北环路—西三巷—农业局西界的区域。
商服
3600
修正幅度26%
二级
住宅
1000-
1100
二级地由北二环路的西入口—北环路—果品市场—西环路—畜牧水产局—北园路—金岗山二期北界—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会—金岗山一期第五排—北园新村东界到北园路—松园路—上吴新路11号北界—城北小学南界—人民银行南界—市场南界—北环路—紫金北路—电信大楼西界北界—紫金北路—金星巷—沿金星巷—北环路—电力公司西界—振昌路四巷30号—沿振兴开发小区东界到东环路—过振兴路—东环路——解放路路口—沿振东开发小区南界到和平路—江滨路—地税大楼西界—县医院南界西界—解放路—西环路—北环路—北二环西入口所围成的除一级地外的区域。
商服
2900
修正幅度25%
三级
住宅
950-
1000
三级地由北环路公路稽征所—江屋村入口向北300米向东到丰山溪—边贸市场三期西界—北界—西环路—小岗路向东180米—向北—上杭四中南界—校门口向东到路—金岗山小区北界—北园新村北界—松园路向东—峰六巷—210.6高地—大塘南界东界—规划的城北一路—北二环路—皮防院北界—检察院北界—紫金矿业公司西北界—北环北路加油站—金杭开发区东界—和平北路外50米—琳琳路—电力公司西界东界—北环路—交警大队—北二环路—江边—西环路—新华路向西—驷马桥小区东界南界西界—北环路—稽征所所围成的除一、二级地以外的区域。
商服
2400
修正幅度24%
四级
住宅
800-950
四级地为北环路高石桥—加油站向北—老公路—江屋—沿村道—临城一中东界—北二环路—城北一路路口—218.3高地—月光岭南坡—水西渡大桥—205国道到陈志潭屋—围禾线—加油站东界向南—北二环路规划线—移民新村—规划二环路—梅园新村北界—江边—南大桥南桥头到水文站东界向南—公路段北界东界—琴岗路—东大桥南桥头—紫金公园西界—琴岗路—南大桥—沿汀江到河流交汇处往北到新华路口向东到北环路—高加桥所围成的除一、二、三级外的区域。
商服
2000
修正幅度24%
五级
住宅
680-800
除一、二、三、四级以外的区域为五级地。
商服
1600
修正幅度23%
 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征收养老保险费,直至单位重新申报缴费当月再予调整,未按规定申报期间多缴部分不予退还,转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①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的;③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的;④单位发不出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批准缓缴前的标准由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拨付。缓缴期满后仍无力缴费的,该单位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未经批准缓缴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欠费的次月起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将暂缓下拨该单位的养老金,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支付,待单位补缴足欠费后再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拨付,但欠费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付。从2005年1月1日起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满1年的参保单位,按参保单位自动退保处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单位,在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调整工资时,必须在调资文件下发当年内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确实无力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调整到位的,报经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延长一年申报调整到位。过去没有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的,2005年6月底前必须按工资政策规定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无力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认定,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该单位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参保单位每年5月底前必须到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年度养老保险审核结算手续,记载«保险手册»。参保单位不按期办理的,从6月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单位支付,直至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年审手续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拨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未整改的按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24条、25条、26条给予处罚,并对参保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企业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有条件的可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改制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和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窗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内容包括:参保登记、接续保险关系、缴费申报、缴费核定、保险费代收、缴费记录管理、个人帐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等。个人缴费窗口业务管理费用,由县财按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规定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收藏]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上杭县政协视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0-11-01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参... 10-09-21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0-09-16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10-09-16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机关事业单... 10-09-16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巫贞森接受“中国... 10-08-20
 
将此文章推荐给好友:
好友Email:
推荐   短信推荐
网站纠错: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