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政务 > 党务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重要文件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造福工程任务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3.11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杭政综〔2008171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

  下达2008年造福工程任务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实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55号)精神,今年省下达我县“造福工程”搬迁任务为2000人。为了确保任务如期完成,把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办好办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我县实施“造福工程”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把“造福工程”搬迁与推进开发式扶贫相结合,与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通过搬迁重建新村,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同时要注意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帮助落实开发项目,使他们稳定地解决温饱,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造福工程”要结合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重点项目移民等规划建设统筹安排。

  实施“造福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各乡镇要将“造福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可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2、自力更生,量力而行。坚持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以群众自筹投入为主体,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要充分考虑搬迁户的住房整体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经济适用。

  3、科学规划,节约用地。“造福工程”新村必须科学选址,实行简易地质灾害评估,认真规划,精心设计,做到先规划后建设。选址优先考虑安全,规划要适度超前,农房设计要美观实用,做到既节省资金,又节约土地。要尽量少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各有关乡(镇)应根据搬迁安置计划,优先考虑“造福工程”搬迁用地并列入当年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以集中搬迁为主,将搬迁户就近安置在中心村、集镇所在地、工业集中区附近,做大中心村和集镇规模,推动新农村建设。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类型、不同模式、不同层次的安置方式。在城区安置的,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违反城市规划或乱占土地建房的,一律不列入“造福工程”计划。

  5、以人为本,重视发展。坚持以搬迁促发展、以发展巩固搬迁,实行改善条件与发展并重,增加收入和提高素质并重,提高搬迁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拓宽增收渠道,提高生活质量。

  二、搬迁对象

  我县今年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极端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20户以下的偏僻自然村农民和零星分散居住在中等程度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农民。要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施“造福工程”整体搬迁后仍有少数贫困户滞留的现象。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特困户要予以特别照顾,对少数民族群众和农村计划生育户要优先安排。今年我县的“造福工程”搬迁对象主要在溪口、蛟洋等14个乡镇共4072000人(详见附表)。

  三、资金补助与管理

  搬迁户建房资金以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1)符合计生政策的搬迁户由老区扶贫部门按人均2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计生户增发1 个人的补助金。少数民族搬迁对象每人另外增加300元。(2)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杭委发[2007]3号)精神,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城镇就业,到城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两证齐全)或经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房屋的“造福工程”搬迁对象,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给予每人配套补助1000元;到集镇安置的每人配套补助500元。(3)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十一五”期间扶持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委发[2007]9号)精神,列入“造福工程”搬迁的革命基点村,属20户以下整村搬迁的,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由县财另外再补助每人20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零星搬迁的,由县财另外再补助每人500元。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主要依靠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解决。“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是扶贫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手续费和管理费。各乡镇对“造福工程”对象要实行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到人。

  四、优惠政策和措施

  1、凡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其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比照救灾安置的优惠政策,免予征收。

  2、“造福工程”搬迁点急需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搬迁点的审批手续。搬迁安置后,将旧宅基地垦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资金补助。

  3、林业部门为搬迁户及时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用于“造福工程”搬迁建设的自用木材,采伐限额指标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

  4、“造福工程”搬迁点的选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适宜建房。县、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群众搞好新村的建设规划和农房设计,监督按规划实施。

  5、鼓励搬迁户到集镇或县城安置。凡搬迁到集镇或县城的“造福工程”搬迁户,县老区扶贫部门在搬迁指标上优先安排,县劳务开发部门将对其劳动力优先安排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其中属在册贫困户的搬迁户,可享受我县贫困户劳务开发培训的有关优惠政策)。“造福工程”搬迁户子女到安置点所在地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学生的同等待遇,各中小学校不得对其收取借读费或增收其他费用。搬迁人口的户籍可按城镇人口给予安置。

  6、凡属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实施“造福工程”搬迁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从省重点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中给予适当列支。同时,对因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原因造成需“造福工程”搬迁的自然村,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对“造福工程”搬迁户给予资金补助,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五、组织领导

  1、落实领导责任制。“造福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有关乡(镇)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乡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明确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2、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合作,形成实施“造福工程”的强大合力。县老区与扶贫办作为“造福工程”的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制订“造福工程”规划和实施意见,抓好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等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发改局要将符合条件的“造福工程”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列入以工代赈扶持范围;水利局要对安置点群众的饮水、农田灌溉等优先纳入“六千工程”;广电局要抓好安置点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电力公司要依照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解决好安置点群众的照明用电;交通局要支持安置点的路网建设;农业局要在有条件的安置点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建设。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凡涉及“造福工程”搬迁工作的相关事项都应在所在村公开,尤其是确定搬迁对象、配套优惠政策、资金补助办法、搬迁点宅基地的分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有关乡镇要加强“造福工程”搬迁点建设进度管理,及时跟踪落实“造福工程”进度。从6月份起实行搬迁工作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有关乡镇向县老区与扶贫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确保所有搬迁户于2009年春节前全部搬入新居。

  附件:上杭县2008年造福工程搬迁对象安排表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农业 扶贫 造福工程 任务 通知

  ————————————————————————————

  抄送:市老区与扶贫办,县有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66日印发

  ————————————————————————————

  
[收藏]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县老区与扶贫办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机制 09-07-30
   活动简报(第89期) 09-07-30
   县老区与扶贫办着力服务“四大体系”建设 09-07-10
   上杭县“十一五”期间扶持革命基点村基础... 09-03-11
   活动简报(第75期) 09-07-10
   溪口:74户灾民年底有望迁新居 09-07-06
 
将此文章推荐给好友:
好友Email:
推荐   短信推荐
网站纠错: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