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733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10.8291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9年度第0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
1
号地块(中城中街)
|
|
东:龙岩市看守所
|
南:水田、居民点
|
|
西:龙岩大道
|
北:小洋农场
|
|
2
号地块(中城中街)
|
|
东:龙岩市煤球厂
|
南:小洋部队
|
|
西:龙岩大道
|
北:水田、居民点
|
|
3
号地块(西陂西山)
|
|
东:龙腾路
|
南:园地
|
|
西:菜地
|
北:青云路
|
|
4
号地块(东城社兴)
|
|
东:山坡
|
南:山坡
|
|
西:山坡
|
北:原广通汽车改装厂
|
|
5
号地块(小池兴贵)
|
|
东:道路
|
南:菜地
|
|
西:菜地
|
北:小池镇政府
|
|
6
号地块(小池兴贵)
|
|
东:道路
|
南:菜地
|
|
西:建筑物
|
北:菜地、小池镇政府
|
|
7
号地块(西陂小洋、中城中街)
|
|
东:龙岩大道
|
南:建筑物
|
|
西:水田
|
北:水田、菜地
|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