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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岩市2009年度第0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来源:龙岩市政府网站           发表日期:2010.02.08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2009年12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733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10.8291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9年度第0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 号地块(中城中街)

   东:龙岩市看守所

   南:水田、居民点

   西:龙岩大道

   北:小洋农场

   2 号地块(中城中街)

   东:龙岩市煤球厂     

   南:小洋部队

   西:龙岩大道       

   北:水田、居民点

   3 号地块(西陂西山)

   东:龙腾路        

   南:园地

   西:菜地         

   北:青云路

   4 号地块(东城社兴)

   东:山坡

   南:山坡

   西:山坡

   北:原广通汽车改装厂

   5 号地块(小池兴贵)

   东:道路

   南:菜地

   西:菜地

   北:小池镇政府

   6 号地块(小池兴贵)

   东:道路

   南:菜地

   西:建筑物

   北:菜地、小池镇政府

   7 号地块(西陂小洋、中城中街)

   东:龙岩大道

   南:建筑物

   西:水田

   北:水田、菜地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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