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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2009年农机化方面惠农政策
 
来源:上杭县农机站     发表日期:2009.05.11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上杭县2009年农机化方面惠农政策

  2009年农机方面二项强农惠农政策:一是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二是农机中介组织扶持政策)

  一、2009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福建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闽农计[2009]43号)、《中共上杭县委、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杭委发[2009]1号)。

  政策内容: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09年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它机械等11大类30小类65个品目的机具。

  11大类范围内增加8个品目的其它机具:插秧机配套秧盘、农副产品烘干机、水果清洗机、榨油机、碾米机、幕帘机、食用菌装袋(瓶)机、沼气发电设备。

     补贴机具型号详见已上网公布的《福建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网址http://www.fjam.gov.cn/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服务组织);配套购置机具的(购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2、补贴资金用途及限额

  1)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实施区内农民购置《补贴目录》中所有机具的补贴,重点保证200台大中型轮式拖拉机(25-100马力,下同),500台机动插秧机,200台半喂入联合收割机,800台全喂入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金。用于我省自行增加的8个品目机具的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2)省级资金只对农民购置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插秧机配套秧盘、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植保机械、微耕机、粮食烘干机等给予累加补贴。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以上农机具再给予累加补贴。

  3、补贴率和补贴数量

  1)中央补贴。中央补贴资金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省级补贴。省级补贴资金对下列机具的累加补贴比例为:手扶步进式插秧机、乘坐式(高速)插秧机和插秧机配套秧盘、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累加40%,且单机最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4万元;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耕整机(不含起垄机)、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等累加10%,单机最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此外,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业(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上述机具再给5%的累加补贴,单机最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省级补贴资金用毕,则不再进行累加补贴。各种类机具的具体补贴金额详见《补贴目录》。

  3)县级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福建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所列机具,在中央、省级补贴基础上,县财按机具价格的10%给予累加补贴;对相对连片承包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价值6000元的农机具。

  本年度内享受补贴对象购买机具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抗旱救灾服务组织购置抽水机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一户茶农购置采茶机、修剪机、杀青机、揉捻机、烘干机等茶叶生产机械分别不超过1台。

  (三)补贴操作程序

  1、购机申请及确认

  1)购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本人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本人身份证,服务组织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必须出具乡镇政府水产管理机构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协议或合同),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经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确认身份后直接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公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在县和乡村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省级累加补贴资金的,须经省农机管理局确认后再公示(确认办法另行公布)。

  3)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与购机者签订《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均需购机者本人签名盖章、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协议》一式4份,其中县级农机管理部门2份(结算时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1份),购机者2份(提机时交经销商1份做为结算凭证)。补贴产品销售价由农民与经销商按市场规律商谈确定。申请购机补贴资金总额(含中央补贴和省级补贴)在600元以下(含600元)的农民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至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并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2、提机

  购机者本人凭《协议》在有效期(10个自然日内)内向经销商提机时,只需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并向经销商提供《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后,即可提机。经销商无法供货,可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不得无故不供货。经销商必须按照与农民商谈确定的实际销售价给购机者开具全额正式税务发票(联合收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机动插秧机必须开具电脑发票)。在发票原件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名称和型号,在备注栏标明发动机号、机架号。发票原件必须由购机者保存。购机者提机后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一式二份)上签注“已提机,配置属实”,并签名按手印,一份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与《协议》一并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3、机具核实登记

  购机者必须将机具送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机具与购机者发票原件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上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4份《协议》上标注机具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加盖“已核实”印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需要按照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由购机者凭发票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农机部门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更不得让经销商代收相关费用。

  二、农机中介组织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上杭县委、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杭委发[2009]1号)。

  政策内容:对组织农机跨区作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乡镇中介组织,县农机部门确认后,给予每个中介组织补助5000/年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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