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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贯彻落实上杭县“十一五”期间扶持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7.01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上杭县“十一五”期间扶持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贯彻落实上杭县“十一五”期间扶持革命
  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县革命基点村的发展,切实改善革命基点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十一五”期间顺利完成革命基点村实施“造福工程”、道路硬化、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建设任务,根据杭委发[2007]9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县137个革命基点村,除20户以下边远的革命基点村实施“造福工程”外,其余尚未实施交通道路硬化的全面完成交通道路硬化,群众尚未用上安全卫生饮用水的全部用上安全卫生饮用水。
     二、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上杭县“十一五”期间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老区与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老区与扶贫办、农办、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卫生局、民政局等单位的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老区与扶贫办,由县老区与扶贫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三、任务分解
    (一)实施革命基点村“造福工程”
     1、牵头单位:县老区与扶贫办 。
          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由县老区与扶贫办牵头,会同有关乡镇深入20户以下边远的革命基点村实地了解,全面掌握农户的搬迁意愿,对愿意搬迁的农户,由村向乡镇申报,乡镇汇总后,向县老区与扶贫办申请立项,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不愿意搬迁或不适合搬迁的,由村委会全面充分征得基点村群众的意见,经户主签名,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汇总后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县老区与扶贫办备存。
      3、项目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在乡(镇)政府自查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一向老区与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老区与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符合要求的兑现扶持政策。
    (二)实施革命基点村交通道路硬化工程
      1、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协助单位:县老区与扶贫办、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革命基点村实施交通道路硬化工程,在2007年8月16日前已实施并竣工验收的不享受此扶持政策。2007年8月16日之前经交通部门立项实施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可享受此扶持政策。
      3、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交通局申请立项,县交通局会同县老区扶贫办、县财政局一同认定道路硬化工程的起止点,经审定同意立项后,根据交通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4、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实行村委会负责制。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有施工经验、信誉好的施工队伍;聘请有责任心办事认真公道有一定施工经验的农户代表担任施工质量监督员;乡(镇)老区与扶贫办公室和交通管理站人员应经常深入项目点指导项目的组织实施。重大技术问题由乡(镇)交通管理站向县交通局报告后,由县交通局派出技术人员到实地指导解决。
      5、项目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在乡(镇)政府自查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交通局提出验收申请,县交通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老区与扶贫办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送县交通局、县老区与扶贫办备存。验收合格,符合要求的兑现扶持政策。
    (三)实施革命基点村人饮工程
      1、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协助单位:县老区与扶贫办、财政局、卫生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革命基点村实施人饮工程的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民办公助、定额补助、业主负责”的机制体制。建管业主和建管资金可按股份制(股东包括法人和个人共同出资)、租赁协作(先确定租赁期限和水价,租赁人以租赁金的形式出资)、村集体(组建工程建管协会,村集体和受益农户共同筹资出资,同时接受社会捐资)、个人(个人单独出资)等模式来确定和筹集。
      3、项目申报和审批
  原则上一个革命基点村建设一处集中式供水工程。每一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编制《××革命基点村供水工程设计报告书》,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由乡镇统一向县水利局申请立项,县水利局、财政局、老区扶贫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4、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业主应选择有施工经验、信誉好的施工队伍;聘请有责任心办事认真公道有一定施工经验的农户代表担任施工质量监督员;选购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专用管材。乡(镇)老区与扶贫办公室和水利工作站人员应经常深入项目村指导项目的组织实施。重大技术问题由乡(镇)水利工作站向县水利局报告后,由县水利局派出技术人员到实地指导解决。
     5、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在乡(镇)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局、老区与扶贫办、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实行销号制度。验收单分送县老区与扶贫办公室、县水利局存备。凭验收单兑现扶持政策。
     6、建后管理与维护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水利部门有关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规定做好建后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做到管理主体明确、管理措施有力,建立健全工程维修、管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长久发挥效益。
     四、资金拨付
     1、革命基点村实施“造福工程”、交通道路硬化工程、人饮工程的县财补助资金,由县老区与扶贫办编报,县级财政纳入预算。
     2、根据预算,县财政局将县财补助资金全部拨入老区扶贫办扶贫专户,县老区与扶贫办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直接拨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
     五、附则
     1、本方案由县老区与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全县革命基点村实施“造福工程”、交通道路硬化、人饮工程任务完成后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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