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行、社、公司):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上杭县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杭县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2006一2010)年 规 划 为加快“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发展,服务我县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上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县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制定《上杭县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2006-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按照“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要求,从我县的实际出发,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作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增长极服务。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继续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建立与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积极推进老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与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兼顾当前和长远,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起来,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重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问题。关心帮助五保老人、低保老入、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认真落实优待老年人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加快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年服务业,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不断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发挥地区优势,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二、老年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障 1、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功能。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具有时代特点的家庭养老观念,明确子女赡养责任,把敬老、养老、助老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列入公民道德建设、党员干部教育、中小学德育和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明确个人、家庭、社会等在敬老、养老、助老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发挥村(居)老年协会在落实家庭赡养中的积极作用。“十一五”期末,形成赡养人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基层组织监督落实,政府给予支持鼓励的家庭养老保障体系,使家庭养老的主渠道功能明显增强,多数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主要问题在家庭中得到解决。 2、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3、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认真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贡献奖励、独生子女、二女户死亡、伤残家庭救助等制度,切实解决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养老问题。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可实行养老补贴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医疗保障 1、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医疗保险服务,拓宽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渠道。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现我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全面覆盖。同步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帮助贫困老年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继续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实施医疗补助。 2、建立健全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实行优先服务。发展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点,县以上医院应建立老年疾病防治、健康管理中心和预防、咨询、护理、康复等机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人门诊和老年病房。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增加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社区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十一五”期末,形成从城市到农村(社区)多层次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3、加强老年病研究和老年人健康教育。重视对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老年人疾病预防、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城乡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使县和农村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分别达到85%和55%。 (三)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认真落实“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五保老人的供养水平;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新建、改建一批农村敬老院,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做好因灾、因病贫困老年人的临时救济工作,大力开展帮扶、认养、资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老年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四)社会福利 立足发展补缺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兼顾发展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普惠型的老年福利事业。以满足“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为出发点,在鼓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一批以老年服务为主体的综合性社区福利服务中心;开展多层次、多种类、多方式的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服务,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网络。 三、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共服务设施 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办法,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为老年人服务,逐步实现为老服务社区化。兴建县老年活动中心,每个乡镇、村居(社区)至少要有1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开辟和增加室外老年活动场所,充分利用现有的广场、健身路径、居民小区空地等,合理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器材,有条件的地方兴建专门服务老年人的室外活动场地。 图书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二)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兴建县社会福利中心。加强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乡镇老年活动中心的覆盖率力争达到70%。乡镇敬老院在履行现有职能的同时,逐步通过新建、改建,改善现有条件,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发展成为乡镇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到2010年,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2张以上。继续开展“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改革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路子。 (三)生活环境建设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c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要制定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到2010年养老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四、老龄产业 (一)政策扶持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老龄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制定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推动老龄产业的发展。坚持走政府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元化投资、市场化管理的路子,建立公开、平等、规范、优惠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老龄产业,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大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二)养老服务业 创新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机制,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投入经营运作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兴办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业。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以点带面,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发展养老一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 (三)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 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用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或提供服务。利用我县红色旅游、客家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资源,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满足老年人的旅游需求。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积极拓宽适合老年人的卫生保健、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 积极开发老年用品市场,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为老服务机构实现规模经营或连锁经营,逐步形成产业效应。通过老年用品展览、设立老年用品专柜或专卖店等形式,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市场繁荣,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五、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一)老年教育 继续贯彻实施《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老龄教育发展步伐。各级要加大投入,根据老年大学(学校)的发展需要,在经费、校舍等方面给予保障。老干、老龄、教育、文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大学(学校)发展。大力发展城乡基层老年学校,“十一五”期间基本普及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村(居)办学。到2010年,县、乡两级老年大学进一步巩固完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校率达100%,村建校率达80%以上,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3%以上。同时,通过发展函授、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其他形式的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的需求。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老年文化和体育 将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建立和规范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引导乡镇、村(居)建立群众性文化体育组织,健全和规范各级老年体协,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组织的引导、管理和服务。举办老年文艺会演、老年体育运动会、老年才艺展示、老年书画诗影展等,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交流。各类文艺团体和机构要积极创作和演出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和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艺节目;广播、电视台要开办面向老年人的专题节目,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法规政策建设 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研,在养老保障、老龄产业、社会福利等方面制定切合实际和具有前瞻性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上杭县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到“十一五”末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符合我县实际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体系。 (二)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一五”期间,各级要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法律援助站,提供维权服务,让老年人依法享有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机关依法优先将老年人纳入司法救助对象,酌情减免困难老人的诉讼费用。“十一五”期末,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以法律服务自愿者组织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网络。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网点。 (三)维权宣传教育 把《老年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推动普法教育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开展“敬老模范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形成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大力营造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氛围。村(居)老年协会要积极开展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发现和调解赡养等涉老纠纷,表彰敬老好儿女,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四)加大维权力度 依法惩处侵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继续推行和完善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回访制度。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虐老侵权案件予以“曝光”。 七、老年人社会参与 (一)老年人参与社会 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生态型经济枢纽建设中的作用,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事务,帮助和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类老年服务机构设立老有所为咨询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围绕经济、政治、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组织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关心教育下一代、计划生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工作。引导老年人开展自助服务,建立低龄健康老年志愿者队伍,倡导老年人之间互相服务帮助。 (二)老年人才开发 积极开发和使用老年人才,发挥老年知识分子的作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老年技能人才,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在各类人才交流招聘活动中,设立老年人才项目,为老年人才发挥作用提供平台。 八、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老龄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新格局。 (二)加大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 “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对救助贫困老年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体育、老年优待、老龄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县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一定的老龄事业专项资金,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要加大对乡镇、村(居)老年教育的投入。要充分发挥老龄福利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展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金融部门按规定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形成上下贯通、管理有序、办事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要适应“十一五”期间老龄化发展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基层老龄工作要做到工作机构健全,工作队伍稳定,活动设施完善,服务项目丰富,社会活动经常,考评机制科学。把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和使用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整体计划,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规范其建设、管理、培训和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四)扩大为老服务队伍 加快培养老龄产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急需的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护理服务专业;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机构,培养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员和家庭服务人员。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大力发展志愿者和社工队伍,逐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为老服务队伍。 (五)加强老龄理论研究与交流 加强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课题调研,为做好老龄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组织力量加强老龄理论和政策研究,科学分析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老龄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在老龄理论研究中的积极作用,争取多出成果。 (六)建立督查与评估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地的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十一五”期末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审,并在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我县老龄事业“十一五”的全面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