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综[2006]49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重点支持灌溉100~500亩的小型水库、山塘、陂坝、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第三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培育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一事一议”和民主听证工作,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不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1、农户(包括联户)。 2、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3、用水户协会。 第五条申请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方案和用水户“一事一议”有关决议材料; 3、乡(镇)水利工作站对申请项目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乡(镇)水利工作站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农户、用水户协会和村组集体申报的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假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3、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要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七条县水利局对申请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1、对当地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优先。 2、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优先。 3、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4、符合省市主管部门立项条件的项目优先。 5、乡(镇)、村组集体有配套投入的项目优先。 第八条县水利局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度提出本县的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各有关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一般为: 1、农田节水灌溉工程补助标准:根据验收长度进行补助,灌溉面积100~500亩的灌区按每公里渠道补助1.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500亩以上的原则上由旱片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解决;已列入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其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水毁水利工程补助标准:灌溉面积100亩以上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补助资金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水库除险加固保安工程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为小㈠型水库20万元/座、小㈡型水库6万元/座;市级配套小㈠型水库5万元/座、小㈡型水库2万元/座。 4、小型水库建设工程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省级按主体工程总投资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即:小㈠型水库补助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座,小㈡型水库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座;市级配套小㈠型水库不超过20万元/座、小㈡型水库不超过10万元/座。 5、山地水利工程补助标准:采取“验收后报帐”办法,水池一般按蓄水容量平均省补助40元/立方米,市按10元/立方米进行配套。 第十条县财政局设立水利建设基金,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县水利局负责提出预算内年度建设计划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不得与旱片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中央、省市级补助的项目重复、重叠。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项目报帐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将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项目申请的农户、用水户协会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或县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乡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乡(镇)水利工作站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县水利局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自验,经乡(镇)水利工作站初验合格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水利局报送施工总结及竣工决算材料申请验收。县水利局对所完成的工程按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应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