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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矿产冶金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节选) 杭政[2004]16号
 
发表日期:2010.10.29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客商投资我县矿产冶金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做大产业群,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对新上符合我县矿产冶金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经县级以上报批立项,经可行性论证后,可享受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与产业链相关的项目:

——矿产开采及冶炼项目:如金矿、银矿、铜矿、铅锌矿、锰矿、石膏矿、稀土矿、荧石矿、铁矿、瓷土矿、钼矿、铀矿等矿产的开采及冶炼等与产业链相关的项目;

——矿产品加工项目:如铜板(带、管)、电解铜箔、单晶铜等铜制品加工和其它矿产品加工等与产业链相关的项目;

——其它与矿产冶金产业链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及其它配套项目。

二、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优先优惠提供建设用地

企业项目用地面积由县南岗工业开发区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生产工艺需要、容积率(要求达到0.6以上),核定其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县里年度用地指标优先保证矿产冶金产业项目建设的需要,并实行地价优惠政策。

(二)优先优惠提供用电、用水

实行丰水期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即在每年的326~925,新上项目投产前三年丰水期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5元,三年后以第三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千瓦时优惠0.10元。企业用电量优惠部分每月结算一次。

在工业开发区内至新建企业厂房门口的电力高压线路,由县电力公司负责投资架设。

企业自办水厂取水,10年免收水资源费

(三)实行新上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免收所有县级以下(含县级)行政性收费。

对新办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上缴增值税县财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在年终30天内向县经贸局提出扩大再生产的计划及奖励的申请,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在一个月内拨给。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由县科技局出面,帮助企业与科研院校结对,加强技术联系,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县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扶持,优先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对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获得省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被确认为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20万元。

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政府津贴。

  对学校、中介组织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取得相关证书并在本县矿产冶金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50/人的补助。

  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对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新组建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建立优质服务机制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其优惠可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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