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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产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6]17号
 
发表日期:2010.06.07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建筑支柱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我县建筑大县、强县的转变,实现综合实力在全省“建筑之乡”领先的目标,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建筑业地位作用的认识,真正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富民产业来培育发展。要切实落实对建筑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我县建筑业实现“三大转变”,即从传统家庭式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转变,从“包工头”向企业家转变,从建筑业向建筑产业化转变,切实提高企业和产业素质,走科技兴企、质量兴企之路,着力营造全县上下共同发展建筑产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 建立合力扶持建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发改、财政、人事、劳动、税务、银行等单位领导参加。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会议议题,及时解决建筑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建立县领导联系重点建筑企业制度,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指导制订扶持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县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和对行业、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将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列入评模评先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建筑企业开展创优树名牌活动,对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实行优质优价。在招投村中体现择优原则。大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创优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费用。对县内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目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对联合兼并和组建集团和建筑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等方面享受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晋升为高等级资质的由县财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特级企业奖励100万元并按成本价协议出让                                      

  土地6000平方米支持特级企业建设总部;晋升为总承包一级企业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5万元。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和培育上市,对经过培育达到上市条件,通过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组建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分包企业所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目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总包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农民提供的劳务,凡月收入不足5000元或每次收入不足100元的,一律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的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若具备查账征收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改为查账征收。(3)鼓励企业回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我县企业外出经营回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给予优惠。

  4)将原个人项目承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不低于1.5%调整为不低于1%。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取得的异地工程收入,可按异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异地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补税差。对账证不全的纳税人承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项目、承建工程的对象进行测算,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可低于1.5%,但不低于0.5%。对农民工提供的劳务所得,每次不足800元的,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我县内注册的新办建筑企业(200211日后),符合减免条件的,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结束后,对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统一征收率,年初预征,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6)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县内交纳税收5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列为县内重点联系企业,每年评选一次。从2006年起三年内,规模以上建筑企业凡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比上年新增50-15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0%提取奖励企业;比上年新增151-4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5%提取奖励企业;比上年新增401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提取奖励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县乡(镇)财政兑现。

  第六条 鼓励建筑企业回乡兴业延伸产业链。对建筑企业回乡在工业园区所组建延伸的工业企业,在用地、税费等方面享受其它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企业向房地产、建材、矿产业及设计、监理、物业等中介方面延伸扩展,建筑企业兼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自行承建,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建设项目代建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总承包或代建业务。

  第七条 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步伐。对建筑企业引进或聘用的建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专以上毕业生,人事、劳动部门应予以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关系挂靠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对企业人才需求及时向人才市场提供信息。对企业引进或聘用县外高、中级职称人才,原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职称予以承认并保留,社保标准等实行就高不就低。

  加强校企业合作,帮助建筑企业提高现有管理人员的学历及内在素质,为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提供条件。

  加大一线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南阳、才溪、通贤、旧县、官庄、稔田等重点乡镇中学在初二后、高二后分流职业技术培训中应增加建筑技能基本知识课程。有关部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应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一线农民建筑工培训。

  第八条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扶持。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第九条 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政策,在项目审批、招投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各环节严格把关,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农民工上岗培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保护关爱建筑企业。公安部门对发生的严重侵害建筑企业利益的案件如合同诈骗、卷款逃跑等应及时立案,快查快办;人民法院对建筑企业合法债权依法加大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企业回乡设立总部。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杭设立总部和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2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杭设立企业总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8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杭新建总部给予政策扶持。

  00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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