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推动铜产业的发展,提升铜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扶持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的规定:
1、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项目,实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新上项目投产前三年,丰水期(即每年的3月26日至9月25日)按现有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1元,即县电力公司按每千瓦时0.43元的价格向企业直接结算;枯水期(即每年的9月26日至3月25日)按现有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35元,即县电力公司按每千瓦时0.495元的价格向企业直接结算。三年后,丰水期每千瓦时继续优惠0.05元。如遇国家对电价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标准执行,但优惠的额度不变。
2、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重大基础性项目实行电站直供用电政策。对年产20万吨铜冶炼及电解项目、年产5万吨以上废杂铜冶炼项目、年产5万吨以上无氧(或低氧)铜杆项目等经平台引进的重大基础性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我县境内自建水电站或从2005年后新建成投产的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借县电网直供企业用电,县电力公司按每千瓦时0.09元的标准收取转供和线损费,从电站直供用电不足部分由县电力公司按大工业用电价格向企业结算,电站直供后盈余电量按省网收购小水电盈余电量的上网价格执行。享受电站直供用电的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第一条规定的用电优惠政策。
3、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项目,实行优惠电价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小水电上网电量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丰水期优惠电量,用于奖励扶持在产值、税收方面有较大增幅的铜及铜合金制品加工企业,优惠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38元。
4、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项目,从2009年1月份开始,新上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在企业未达产前应收的基本电费按劳取酬企业实际用电量负荷与变压器容量比例计收。
5、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项目,实行标准厂房租赁优惠政策。新办规模以上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承租厂房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租金为2.5元/m2·月;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100—500万元的企业,企业承租厂房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租金为1元/m2·月;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承租厂房自承租之日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企业承租厂房的租金为4元/m2·月。
6、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项目,实行新办规模以上铜加工企业外购铜材运费站补政策。新办规模以上铜加工企业,确需外购铜材(铜杆、铜板、铜线等)的,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政府从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县财实得部分中返还80%给企业,作为企业外购铜材运费贴补。
7、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铜产业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另行研究。
8、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项目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先征后返”的方式免费提供厂房建设用地10亩,超过部分按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为一档增加10亩,但免费提供厂房建设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50亩。企业核定的用地面积不足部分可按优惠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是:在县工业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为2万元/亩;在其它地方用地的,参照县工业开发区的地价或按直接征、地、报批的成本价转让,县内部分的土地审批规费免收。
9、对通过“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和落户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上缴增值税县财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在年终30天内向县经贸局提出扩大再生产的计划及奖励的申请,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在一个月内拨给。
10、对于“上杭县铜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下所建设的对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获得省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1、以上规定从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2、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杭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