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财政资金奖励
1、对企业的奖励
境内上市的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并与县上市办签订改制上市协议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由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纳税隶属我县)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纳税隶属我县)成功上市,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境外上市的企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上市,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对个人的奖励
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县内投资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县内投资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2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上述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兑现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
3、企业上市前期费扶持
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基金”,县政府从2008开始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上杭县企业改制上市专项扶持基金”,根据需要可按每个纳税年度全县企业新增税收的一定比例增拨,专项用于前期费用有困难的拟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买壳上市和境外上市的企业改制上市。改制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可以在以下额度内分期向基金会预借上市前期费用:进入辅导期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后100万元。借款最长期限为三年,不计息。不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上市不成功的,企业可向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核准,该借款可转为基金会给企业改制上市的补助款。企业改制上市成功,该借款从奖励款中抵扣归还给基金会。
(二)实施股改税费补助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调帐增加利润,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资金补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等规定执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代扣代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50%的资金奖励,进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民营后备企业上市前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转为增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给企业。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时间为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在过户环节按国家规定减免契税,如需按规定缴纳契税时,按其所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三)实施上市费用支持
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或分两年摊销。
(四)实施用地支持
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县投资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
(五)实施纳税补助
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以进入上市辅导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2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时,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实施信贷倾斜支持
对后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贷款;重组逾期贷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信贷增量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公司的资金需求。
(七)实施上市后续扶持
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资金补助。
(八)实施项目落地支持
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投资本县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供地,确保能源供应,优先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企业7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本县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县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补助,但不能同时享受前款“实施上市后续扶持”的补助。
(九)实施企业回归支持
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县的,视为本县企业上市,可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十)拟改制上市企业应与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改制上市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县内投资项目,签订协议后改制上市企业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的,经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即停止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已按本规定所享受的收益,该拟改制上市企业应在1年内交回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