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客商投资我县铜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做大产业群,对客商投资符合我县铜产业规划的铜产业链项目的,在继续执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矿产冶金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16号)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规定:
1、实行铜产业项目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新上项目投产前三年,丰水期(即每年的3月26日至9月25日)按现有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1元,即县电力公司按每千瓦时0.43元的价格向企业直接结算;枯水期(即每年的9月26日至3月25日)按现有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35元,即县电力公司按每千瓦时0.495元的价格向企业直接结算。三年后,丰水期每千瓦时继续优惠0.05元。如遇国家对电价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标准执行,但优惠的额度不变。
2、实行铜产业重大基础性项目电站直供用电政策。对年产20万吨铜冶炼及电解项目、年产5万吨以上废杂铜冶炼项目、年产5万吨以上无氧(或低氧)铜杆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我县境内自建水电站或从2005年后新建成投产的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借县电网直供企业用电,县电力公司按每千瓦时0.09元的标准收取转供和线损费,从电站直供用电不足部分由县电力公司按大工业用电价格向企业结算,电站直供后盈余电量按省网收购小水电盈余电量的上网价格执行。享受电站直供用电的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第一条规定的用电优惠政策。
3、实行优惠电价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小水电上网电量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丰水期优惠电量,用于奖励扶持在产值、税收方面有较大增幅的铜及铜合金制品加工企业,优惠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38元。
4、从2005年10月份开始,新上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在企业未达产前应收的基本电费按企业实际用电量负荷与变压器容量比例计收。
5、实行标准厂房租赁优惠政策。新办规模以上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承租厂房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租金为2.5元/m2·月;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100—500万元的企业,企业承租厂房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租金为1元/m2·月;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承租厂房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企业承租厂房的租金为4元/m2·月。
6、实行新办规模以上铜加工企业外购铜材运费贴补政策。新办规模以上铜加工企业,确需外购铜材(铜杆、铜板、铜线等)的,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政府从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县财实得部分中返还80%给企业,作为企业外购铜材运费贴补。
7、对新上废杂铜冶炼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政府协助企业申办民政福利企业。
8、建立铜产业招商激励机制。对经县政府授权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新上铜产业项目的,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或评估额(不含当地银行配套贷款和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的投资)的0.5—1%给予奖励。此项奖励,在企业建成后,由招商机构或个人向县铜业局提出申请,并由县财政局指定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在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9、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铜产业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另行研究。
10、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1、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杭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