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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上市辅导期也有10万元补助
 
发表单位:厦门中小企业           发表日期:2010.06.15   [ 字体显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今后,我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将可获得10万元奖励。日前,新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出台,扶持范围及力度进一步加大。
   我市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上市公司家数比2009年翻一番,股票融资累计超过300亿元。
   与去年的《意见》相比,新版《意见》的变化之一,是将经费补助的关口前移。此前,我市企业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获得正式受理,方可获得30万元经费补助。新版《意见》除保留上述政策外,还规定: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这一政策将从《意见》发布之日起生效。
  间接上市,可享受同等优惠
   新版《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将间接上市纳入扶持范围。
   《意见》规定,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对于在厦门注册的企业,《意见》则沿袭了此前的做法,即: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可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新三板”上市,奖励30万元
   6月3日,中国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霍达透露,有关部门正研究将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试点”。 此前,我市也已就厦门火炬高新区加入“新三板”试点一事向中国证监会、国家科技部提出正式申请,争取进入首批扩大试点园区名单。
   为此,新版《意见》特地对“新三板”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调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从此前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政府采购,上市企业优先
   此外,新版《意见》还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予以扶持。其规定,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本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同时,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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